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聘请高级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高级经济顾问的管理
  各县(市)、区商务局(招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招商与经济发展局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高级经济顾问有关的服务和协调,以及投资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高级经济顾问来通进行一次参观、考察、交流活动。以往聘请的政府经济顾问(招商顾问)一并纳入管理。

  附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高级经济顾问推荐表

  申报单位:

姓名

性别

国籍

年龄

是否在通居住

目前居住地

所在机构名称

所任职务

任职时间

主要从事业务

个人主要特点(可附文字材料):

历年来与我市交往情况(请附文字材料):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政府意见(盖章)

市相关部门意见

市政府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