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聘请高级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聘请高级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南通市人民政府聘请高级经济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聘请高级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为拓宽招商渠道,鼓励境内外有识之士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境内外聘请南通市高级经济顾问,现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高级经济顾问聘选范围
  (一)跨国公司及其驻华机构、行业知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
  (二)中央企业、国内知名企业集团、全国性商会、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政府机构驻中国经贸联络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四)境内外知名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及其驻华机构、外国银行及其驻华机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负责人;
  (五)在境外政府部门、经济组织、全国性商会、行业协会、跨国公司、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士和留学人员;
  (六)在南通有较大投资合作项目且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或者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
  (七)关心、支持南通发展,热心推动南通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二、高级经济顾问主要职责
  (一)宣传南通,向境内外投资者积极推介南通的投资环境;
  (二)在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方面为南通积极招商引资,及时沟通合作双方的意见和信息,推进项目落户;
  (三)组织和介绍境内外企业到南通参加重大活动或参观考察,对接项目,推进合作;
  (四)推进南通与所在国家(地区)政界、商界的交往;
  (五)协助南通在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为南通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投资环境建设献计献策。
  三、高级经济顾问选聘程序
  (一)高级经济顾问原则上每三年集中选聘一次,条件成熟的可随时聘请。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市级相关部门单独申报。各县(市)、区商务局(招商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贸易局,苏通科技产业园综合管理办公室招商与经济发展局,市级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申报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首次集中申报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前),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南通市人民政府高级经济顾问聘书》,聘期三年,期满后经审核合格可续聘;
  (三)高级经济顾问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在项目所在地实施引资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南通市引荐重特大外资项目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高级经济顾问推介项目前期所发生的费用,聘请的或项目落户所在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视实际情况应予相应的补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