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管,防范担保风险,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监管行为,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担保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