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合理用地,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布局
各地要抓紧编制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规划,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适度集中、集约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完善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布局。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滩涂、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复垦协议,使用期满或设施农业项目终止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在三个月内复垦。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流转土地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三、规范用地程序,提高设施农用地审批效率
设施农用地审批应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遵循便民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设施农业项目批复、设施农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流转土地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拟申请的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和环保部门意见等材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用地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用地申请并初审后,提交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耕作层保护措施、占用和补充耕地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支付耕地开垦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由乡镇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补充。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用地审批。用地申请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按规定将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
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此类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集用地需求,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后,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