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平安农机”示范工程。
各地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和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急救援等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减少和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2011年,建成1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均1~2年新建1个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到2015年,力争六县(市、区)均建成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的组织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要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农业机械化作为推进农业基本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农机科研、生产、流通、推广应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升级换代,支持农民购置使用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农机安全监理、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农机生产企业围绕各地农机化发展现状和农机现代化要求,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能力;支持特色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各地要完善政策,出台具体推进措施。
(三)落实税费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好农机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提供便捷服务,办理登记不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农田排涝、灌溉、脱粒、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现代化或专业禽、畜养殖业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