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业务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统筹协调管理。
三、注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能力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趋势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规划、科学配置、共建共享、完善体系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能力建设。
(一)重点加强食品安全公共检测能力建设。突出政府举办的公共检验机构在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加大有效投入,着力提高公共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继续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调整归并功能重叠的检验机构,优化重组检测力量,逐步形成以一家综合机构为主、若干家专业机构为辅、市县两级机构分工协作的公共检测体系。科学配置新增资源,结合本地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重点加强专业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建设,注重紧缺、特需、先进、高效的仪器设施和执法一线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地方和条线两个积极性,多渠道筹措、争取建设资金,加强仪器、设施配置的协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抓起,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副业生产基地以及大中型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检机构,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企业自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职能监管部门要逐步将企业自检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要迅速督促落实补救措施。
(三)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测。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和经国家认证的商业性检测机构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密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对公共检验机构无力完成的检测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渠道,对社会检验机构检测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法及时通报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四、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