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