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认真落实省下达的2010年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确保落后产能在三季度前全部关停。2010年关停小锅炉不少于12台。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化行业监督,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引导化工企业进入园区,促进化工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淘汰。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相关行业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各县(市)、区要落实好依法关停企业的财政资金引导、职工安置保障和企业改造升级等配套政策。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实施严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供电供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着力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深入推进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的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大力度推进能源审计工作,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加强建筑全过程节能审查,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8%,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55%。进一步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运输装备改造升级。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率先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加快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2010年能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再降低5%。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运行稳定、管理规范、量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