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通政发〔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精神,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3%和2%的目标,确保超额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当前,我市经济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得力、激励政策不完善、问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十分繁重,节能减排空间在大幅收窄。全市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挑战相当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各项目标。
二、切实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已于3月份分解下达了2010年各县(市)、区减排目标,6月底前将分解下达2010年各县(市)、区节能目标。市政府将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制力度。各地区也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不得参加创优评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7月中旬向市政府报送本地区2010年节能实施方案和节能减排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