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暂不支付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从原渠道解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二)未及时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四)计划内怀孕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五)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六)属于医疗事故或交通事故的;
(七)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
(八)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九)在国外(含境外)分娩或终止妊娠的。
第七条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妊娠期常规检查和门诊流产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第八条 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基本医疗费,按下列限额予以支付:
(一)阴道分娩顺产不超过1500元;
(二)阴道分娩难产不超过1600元;
(三)剖宫产不超过2000元;
(四)流(引)产不超过1200元;
(五)分娩期间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不超过400元。
对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及剖宫产同时附带其它妇科疾病手术的,再予以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生育并发症、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及异位妊娠住院治疗,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结算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