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10〕12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
全民健身条例》和《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兴建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公园、绿地、广场、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社会捐赠的,旨在为广大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
二、属地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的,包括国家级、省级全民健身工程,省、市体育部门在“万村工程”、“体育惠民工程”和新建小区、老小区整治过程中配套建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设施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
向市民开放的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由该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三、明确职责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建立备案制度,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自建和捐建的体育设施进行备案;建立考评制度,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对街道(镇)的目标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查,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定期检查,做好器材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队伍,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