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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构建“和谐物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

  1.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与指导、试行物业管理项目接管保证金制度,组织小区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参与住宅小区内物管用房配建指标的预审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变更会审,参与确定物管用房的配建指标,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综合交接,配合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指导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2.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物业管理职能,在街道办事处相关内设机构增挂物业管理机构牌子,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住宅小区应急管理机制和老住宅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建立物业管理考核制度,开展“和美小区”创建活动;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执法。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政策、指导意见及监管措施,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负责协议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会同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受理并调处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负责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开展物业管理考核及各类创建工作。

  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指导社区居委会、治保会、人民调解委会员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牵头成立工作指导组,开展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退工作和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住宅小区的应急管理和老住宅小区的长效管理;街道党工委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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