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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已实施征地但尚未供地的,要加快供地手续的办理。如尚未落实用地项目的,一律调整原供地方案,纳入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或实施政府储备。已落实用地项目,但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要重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对已办理了供地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按照《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置。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一律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对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闲置满两年、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如用地单位确有继续开发意向,并已落实开发资金的,可在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因征地或拆迁原因不能按时用地的,应由产生原因的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经辖市、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用地手续。因法院查封或其他与土地相关的债权矛盾无法动工建设的,各级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法院、相关债权人等协商,区分不同情况,无偿或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合同约定了处置条款的,可依据合同规定先行予以处理,再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对于供地后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要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置换、建设标准厂房、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按规划要求实施到位。其中,对确无后续项目或投资,可以调整给其他项目的,各级政府要采取调整规划、实施收购、依法转让等措施,尽量安排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五)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明确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一)目标要求

  各辖市、区要确保在2010年9月底之前,将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且未供未用的土地全部供地到位;对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处置到位;对未供未用和供而未用两类闲置土地的盘活使用率在2010年11月30日前必须达到60%。

  今后,各类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转用地报批项目批后实施完成率不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供地率(储备土地除外)不低于85%,闲置土地的处置率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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