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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10〕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以及《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

  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切实加强建设用地项目审查和投资强度控制,依法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范围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现象,一些地区粗放利用土地现象仍然严重,部分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投资强度不足,已批准征转用的土地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已出让土地未能得到充分使用。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对于严格土地管理,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切实采取措施,依法分类处置存量建设用地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未满两年的,要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加快形成用地条件,并及早进入供地程序。对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要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精神,尽快申请调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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