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在2011年3月1日前明确各考核机构所承担的被考核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填写表格(附件2)报我局,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公布本考核周期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2011年3月15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凡有一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的,按一般程序考核执行(退休人员除外);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除业务水平理论考试外),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时报辖区卫生局备案,并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辖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通报、录入和备案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各县(市)、区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在辖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理论考核仍由市医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辖区卫生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委托的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