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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甬卫办医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有关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我市将于近期开展第二周期(2009-2010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结合考核周期内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情况,从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方面对有关医师进行严格的考核,客观、公正地作出周期评定。
  二、健全考核组织机构和规范考核方式
  (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各地要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在市医师协会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可在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第一周期我局已确认宁波市医师协会等60家机构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甬卫发〔2009〕14号),负责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因个别考核机构成建制变更或撤销的,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调整。凡原未被认定但符合《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相关规定的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在2011年2月25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和省卫生厅规定的材料,经审核批准予以确认后,可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应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10日内报送至我局备案。
  (三)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方式。为确保业务水平测评的公平、公正,本周期医师业务水平考核,其中理论考试由市医师协会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时间另定),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由辖区卫生局自行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各考核机构在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医师个人定期考核档案,并将考核表存档备查。
  三、明确医师定期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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