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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一是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性核编改革,按照《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定性定编后续工作并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二是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以有效管理为核心、规范服务为落脚点,积极推进以机构统一规划设置、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业务统一考核管理、财务统一建账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和信息统一交换利用等“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规划内布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率达70%以上。三是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落实《宁波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经济欠发达乡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给予编制内在职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编内其他聘用人员每人每年补助0.6万元,符合条件的社会办村卫生室每家每年补助0.8万元。同时加强宣传培训,转变用药理念,让医生会用基本药物,让病人喜欢用基本药物。四是积极推进城乡医疗卫生资源统筹配置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检验、影像、病理、心电、消毒、供应等优质资源集约管理和高效利用的新机制,加快形成“大院带小院、县院带乡镇、乡镇带村级”的结对帮扶机制;总结和推广余姚市、镇海区等开展以“2+X”为主要内容的省级改革经验。五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贯彻落实《宁波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意见(试行)》和《宁波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面实施绩效考核,以综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满意度为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经费和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主要依据,逐步形成合理的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完善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助。正常运行经费按每年每家平均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公共卫生经费按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费标准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安排。
  (五)完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是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精神,2011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达95%以上,人均筹资达到300元以上,各级财政人均补助在200元以上,其中市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人均补助增加到90元,其他县(市)区人均补助为45元。二是调整完善补偿方案,坚持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模式,补偿方案向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以县(市)区为单位,政策内住院和门诊费用补偿率分别达到60%和30%以上。三是完善基本药物和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补偿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至少5个百分点;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工作,认真执行市《关于贯彻省卫生厅、民政厅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限价总额内的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0%。四是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宁波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积极推行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市级定点医院实施即时结报和实时监管工作,同时做好新农合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衔接。五是及时研究下一轮新农合政策,争取在提高筹资水平、提升住院补偿和重大疾病保障等方面政策上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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