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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 身心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 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 具有初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 身心健康。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起监督保障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 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 以育人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 坚持党的领导,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一) 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二) 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三) 依法依规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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