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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高中阶段蒙古语(朝鲜语)授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两免”政策意见的通知

  从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对纳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学生全部免收学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二) 补助标准
  1.免收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其学费高于补助标准的,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特殊类专业学生,学费高于自治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阶段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60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2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汉语授课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一、高二年级每生每年550元,高三年级每生每年100元。
  (三) 资金来源
  免收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
  1.中等职业学校的“两免”资金筹集。33个牧业旗县中等职业学校“两免”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两免”所需资金,自治区直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按4∶6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盟市(含二连浩特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
  2.民族语言授课学生的“两免”资金筹集。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的“两免”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两免”资金筹集。自治区直属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满洲里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按3∶7的比例共同承担;呼伦贝尔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兴安盟、赤峰市、乌兰察布市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盟市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 资金拨付
  为确保“两免”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位,使政策范围内的学生确实得到实惠,根据“两免”资金性质实行分项、分级管理。
  1.免学费专项资金的拨付。国家和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学前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盟市,盟市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自治区和盟市承担的资金下达到旗县(市、区),旗县(市、区)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的免学费专项资金,依据免收学费学生名单和补助标准如数拨入学校。
  2.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的拨付。蒙古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统一与出版、发行单位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朝鲜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汉语授课普通高中学生的免费教科书资金,自治区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在春季、秋季开学前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盟市,由盟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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