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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十五) 宣传和促进合理用药。自治区卫生厅要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的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工作要求
  建立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区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一) 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基本药物采购直接负责,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自治区卫生厅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要将基本药物采购、抽验、价格监测经费列入预算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监察、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各盟市、旗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配备基本药物和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的领导。通过各方努力,力争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2011年度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二) 严格考核,落实工作奖惩制度。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日常工作的指导,对各地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与医改“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挂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完善配套措施,有效推进相关工作。
  (三) 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现代物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为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引发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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