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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对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各旗县(市、区)须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十) 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已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有效时间内),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自治区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区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自治区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建立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信息系统。我区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全过程全品种电子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负责完善全区统一的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电子监管码)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并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使用培训。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参加招标的企业应提供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做好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工作。从2011年4月1日起,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区基本药物采购供应工作。
  (十二) 规范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我区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具体的剂型和规格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的基本药物在出厂前,必须按规定在药物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
  (十三)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自治区卫生厅必须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务院医改办。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对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十四) 建立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测能力建设,加大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力度。完善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定价方式,动态调整增补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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