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由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六) 坚持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原则。根据基本药物采购遵循的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自治区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即企业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制定我区的具体招标办法,报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执行。
中标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对配送的所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抓紧制定基本药物监督抽验办法,明确抽验范围、数量、时限、药品存留周期和监督措施;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在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抽验办法和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制定采购计划以及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都要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代表参与,原则上基层参与人数应占到该项工作全部参与人数的1/3左右。
(八) 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药物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履行后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九) 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付款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由各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付款。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认真遵守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的付款程序和时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网上直接下达订单,原则上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每月只下达2次订单。供货企业按照每一批次基本药物采购订单,将药品配送到所有采购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入库网上确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验收入库网上确认为依据,及时出具网采数量证明。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合同、用款计划申请和网采证明,向供货企业或其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付款,付款时间为货到验收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未能按时付款的,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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