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向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年度基本药物用药需求,药品配送到位后要及时点击确认。
(二) 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2011年,我区主要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经过招标只选择一家中标企业采购,该企业获得自治区内该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全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该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从2011年下半年起,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全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出全区下一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
(三) 确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基本药物近三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测算确定我区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并考虑物价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同时,也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通过招标确定自治区集中采购价格。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四) 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具体标准由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定)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可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过渡期内,可实行按区域配送,配送企业的遴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尽可能集中,适当确定候选配送企业数量,但要逐步向由市场机制决定配送企业的方式转变。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五) 区别情况分类采购基本药物。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进行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蒙成药、蒙药医疗机构制剂、蒙药饮片暂不开展招标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按原有渠道和方式进行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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