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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1〕21号 2011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加快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对于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及时供应配送药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我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规范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基本思路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品种,下同)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分开。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蒙中西药并重的方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证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得到最大实惠。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主要措施
  (一) 明确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调控下,通过市场竞争进行采购。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使用、管理和维护招标采购平台。
  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利用现有的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改造后开展工作。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采购平台改造方案,按相关程序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后,由自治区财政厅足额安排改造资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确认服务。盟市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按年度汇总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卫生、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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