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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3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我厅决定从3月1日起开始2010年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对象

  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

  二、劳动保障年审所需资料

  (一)《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电子文档(u盘)。可登录“广东劳动保障网”(http://www.gd.lss.gov.cn/gdlss/sy/index.htm)首页“网上办公”栏的“表格下载”处点击“劳动年审”下载年审专用盘,按《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的要求填报资料(在填写时请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并打印成册。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每张表下端的填表说明。

  (二)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的合同,用工在30人以内的全部送审,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报年审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报年审时上月《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七)《中央、省属单位、部队驻穗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原件);

  (八)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加带《广东省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资料登记表》和《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九)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

  (十)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

  (十一)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

  (十三)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三、劳动保障年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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