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场地管线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建质[2010]1021号)
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2010年7月28日,南京栖霞区一拆迁工地,因挖断丙烯管道造成大爆炸事故,10人死亡,300人受伤。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
建筑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管线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收集齐全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绘制成图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施工现场显著标明各类管线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以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管线资料而要求施工企业施工且造成挖断管线事故的,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
二、项目报安全监督时建设单位需向建设工程安监站提供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需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列明管线保护的详细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保护好管线。措施不当或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便施工导致挖断管线的,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公司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保护措施施工,遇到施工单位没有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当便开工的情况,监理公司要坚决制止并书面报建设工程安监站,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发生挖断管线事故的,监理公司要负相应责任。
四、没有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资料,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保护管线的详细措施,或在现场勘察时红线范围有管线却未显著标明管线的具体类型、位置、埋深、尺寸的项目,安监站一律按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处理。安全监督员在履行监督时要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措施施工,不按保护措施施工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
五、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对红线范围内有管线的项目,要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是否有管线保护的详细内容,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