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月底前,省厅将公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结果,并对符合到期换证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广州市、深圳市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分别由广州市、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
(二)取消换证资格。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程序注销鉴定许可资格:(1)两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2)不鉴定伪造证书信息发证的;(3)违规被处理,再次违规的;(4)不参加评估的。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1)擅自跨地区开展鉴定的;(2)超范围、无标准开展鉴定的;(3)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4)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严重不足的;(5)大部分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6)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的;(7)乱收费被投诉的。
对不合格的鉴定所(站),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发证单位注销鉴定许可资格。
(三)申请示范鉴定所(站)评估。
本次换证评估得80分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对照人社厅函〔2011〕33号通知中示范鉴定所(站)设置条件,自愿申请示范鉴定所(站)评估,并填写《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质量管理实施到位、管理人员充足、设备设施先进、社会信誉好的鉴定所(站)向我厅推荐示范鉴定所(站)评估,我厅审核后向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鉴定所(站)评估。
三、注意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对照质量评估要求认真做好评估换证工作。有关评估表格可在我厅网站(http://www.hrss.gd.gov.cn/)下载。在评估换证工作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与我厅职业能力建处联系,联系人:王建平,联系电话:020-83329249,传真:020-83352242
附件: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细则表
2.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换证申请表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