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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

  一、单项工程在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由建设单位向中心站提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属于总站负责认证范围的,由中心站向总站转交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情况、投产标准、工程建设概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概况、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其公章)。
  3、已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和未认证单位工程明细表(由矿区站确认)。
  4、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二、总站、中心站收到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后,首先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认证条件:
  1、工程项目各种审批手续齐全。
  2、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3、竣工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均已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4、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全部缴纳。
  三、总站、中心站在对认证条件审查合格后,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组(以下简称认证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认证组一般分为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及综合等专业组,且每个专业组不少于3人。
  四、认证组听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建设情况及矿区站对所含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情况的介绍,并进行质询。
  五、确定抽查的单位工程,其中抽查各类单位工程个数分别不少于已认证单位工程个数的15%,抽查对象要兼顾主要工程与一般工程、优良工程与合格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六、核定抽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形成专业组认证意见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意见,并向各方责任主体书面宣布。
  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认证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矿区站,由矿区站对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书面报总站、中心站。
  八、总站、中心站出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认证书一式6份,总站存档(由中心站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中心站须报总站备案)1份、中心站存档1份、矿区站存档2份,发给建设单位2份。《单项工程质量认证书》样本见附件2。

第三章 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国家、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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