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六、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七、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八、其它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章 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矿区站。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过程由矿区站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一、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抽样检测资料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二、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监督工程师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矿区站负责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应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5)。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齐全、字迹清晰、结论明确,应由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工程师编写签认,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第七章 工程质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竣工的单位工程,需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