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础深度、尺寸。
5、井筒、巷道、硐室防水情况,以及地面预注浆、工作面预注浆和壁后注浆情况。
6、支护材料的合格证及各类试验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土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柱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二、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建筑节能工程。
2、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3、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5、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抽查。
6、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7、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风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机电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大型机电设备工程的开箱验收、基础交接验收、设备的操平找正、二次灌浆、柜内配线、隐蔽工程、试运转。
二、设备、线路、管道工程验槽、基础、防腐、铺设、打压试验、调试、试运转、接地。
三、压力容器压力、密封试验。
四、有关电气试验。
五、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运行记录。
六、钢结构工程的连接、防腐。
第十九条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监督检测应包括的项目:
一、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现浇混凝土楼板厚度。
四、锚杆锚固力、预紧力。
五、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