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和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四条 对于不良记录的管理,各中心站、矿区站可参照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区工作实际执行。
第四章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三、重点检查工程结构质量、施工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以及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五、抽查结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六条 对矿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
一、重点监督检查部位:每个单位工程每月要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测。
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井筒边线和巷道、硐室中腰线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2、井筒中深孔爆破和巷道、硐室实施光面爆破及掘进断面眼痕率情况。
3、井筒、巷道、硐室永久(临时)支护厚度、断面尺寸、强度、壁后充填和模板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