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材料、矿用工程产品及设备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选用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五、设计人员、出具报告人员资格情况和签字手续情况。
六、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情况和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勘察成果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及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内容完整性情况。
八、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和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施工业务和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是否有偷工减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等材料进场检验情况,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材料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情况。
七、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及出具情况。
九、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是否有违法承揽监理业务或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有无转包所承揽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供应等相关单位有隶属或其它利害关系。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监理,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对材料、构配件、矿用工程产品、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