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或监督计划中明确以下重点:
一、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二、对各专业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方式、重点。
三、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三章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八条 质量监督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或委托)情况。包括是否有肢解发包行为或任意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行为;是否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工作情况。
四、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构配件、设备、矿用工程产品和煤矿专用器材的行为。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是否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六、办理工程质量认证和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设计、勘察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有无用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及转包所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三、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