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
(2011年2月15日)
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一条 凡属煤炭工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填写《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要向质量监督站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项工程
1、项目准予建设的程序性文件。
2、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3、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表》)。
4、监理规划。
5、单位工程名细。
6、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单位工程 (不属于单项工程范围的单位工程)
1、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企业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工程合同。
2、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见附件2)。
3、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4、其它规定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施工、监理等企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变化后的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合同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量监督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发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3)。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第六条 对于单项工程或大型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于单位工程,按附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站要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择期召集责任主体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交底,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应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