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明确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承担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检查、维护,必须遵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对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制作技术文件、主要零部件的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
(二)安装工程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三)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安全交底资料和验收资料;
(四)检测报告书;
(五)使用、检查、维护和试验记录,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制作、安装、维修、使用等较为重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操作人员工作守则;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交接班记录;
(四)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作业、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作业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接受使用单位(或制作单位)对非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非标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使用,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暂停作业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