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考虑道路运输因素和施工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流动性和密运性能。
因道路堵塞或施工现场准备不足等原因出现搅拌运输车辆停候时间过长、塌落度损失较大的情况的,严禁随意向预拌混凝土内加水或外加剂等。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交货验收、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及时做出处理指令,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产品质量及有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浇筑后发生有害裂缝超过安全评估极限,强度严重不合格等问题,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整改方案,由责任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报告报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承担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进场检验的单位应每月向相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见证检验和监督抽检情况的汇总结果。
第十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进行定期和随机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条 本市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应当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撒漏,并接受交通、市容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