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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59号)


各有关单位:
  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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