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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并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七、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试行,2012年汇总编报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省本级2011年对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起,逐步对全部省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市(州)、县(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国家、省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适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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