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吉政发〔20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在全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分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