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省经信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省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标准煤),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