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