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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各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日前,袁纯清书记、王君省长就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落实整合重组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措施及纪律规定,坚定不移推进,不可延误。2011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袁纯清书记、王君省长重要批示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重组整合方案,认真执行各项纪律规定

  (一)不得增加矿井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不得增加办矿主体数量。确需增加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不得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确定关闭的必须按期全部关闭,确需保留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已批准由各企业主体整合兼并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改变原方案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省属企业(包括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股权。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煤炭企业不得擅自出让资源。确需出让的,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各企业主体对本企业的矿井不得转包、租赁给其他企业生产经营。

  (八)过渡期生产的矿井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不再受理增加矿井和主体数量及减少关闭矿井数量的申请。

  二、做实做强主体企业,扎实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

  (一)主体企业要真正完成实质性接管。主体企业要对整合包内的所有矿井实现全面接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配齐“六大员”,健全管理团队,完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和生产建设。

  (二)建设矿井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按照质量标准化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达标,严把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关,要高标准验收,未达标的不得投产验收,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矿井,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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