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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建新地块须办理征收手续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直接与拆旧地块的建设用地置换,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六)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申报文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置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七)项目区所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区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年度实施方案,不定期对项目区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试点县(市、区)资格,撤销试点项目区。

  (八)项目区拆旧地块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区验收。

  (九)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并对项目区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十)验收确认的拆旧地块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用于归还挂钩周转指标,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台账,做到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周转指标使用及归还情况。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和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

  四、做好挂钩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一)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挂钩试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挂钩项目区所在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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