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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3.自愿合法,维护权益。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的大拆大建、盲目推进。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的增值收益。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二、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列入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应按照挂钩试点工作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选定项目区并确认“四至”、地类和土地权属等基本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区立项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含申请的挂钩周转指标数);

  2.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3.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听证会纪要和被拆房人同意搬迁的意见;

  4.县(市、区)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5.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项目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审查同意的,下达批复文件,并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到位,项目区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必须按规定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其土地复垦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新地块要优先满足拆旧区的居民安置用地,并预留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用地,节余的指标,经批准可少量调剂给城镇和工业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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