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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9月批准我省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省。为搞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钩试点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一)挂钩试点工作范围

  各地人民政府要先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市、区),可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挂钩试点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

  (二)挂钩试点工作原则

  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引导,控制规模。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及村镇规划的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2.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和拆迁难度小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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