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8)完成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省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省监察厅:负责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省级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水路污染物。
省水利厅: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质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省林业厅: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外国、港澳相关人员情形下,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协调国外媒体、外国记者、港澳记者采访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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