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辖市区统计局应积极适应国家统计局强力推进“四大工程”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合理调配内部分工和人员力量,加快培育与四大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明确局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考核制度。
3.市各职能部门应将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在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保证本部门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4.各乡镇(街道)应明确统计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统一挂牌,有单独印章,独立行使职能,配备与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配备必需的办公条件与设备。村民(社区)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组织网络。
5.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保持统计人员的基本稳定。
(二)基层统计业务建设
1.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各辖市区统计局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管理统计活动,依法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布置和报送“双签”制度、统计数据评估、统计资料发布以及统计资料归档等涉及统计工作全过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统计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规范组织和开展统计调查。
2.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落实《常州市部门统计巡查办法》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统计业务建设,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统计调查工作。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统计数据报送和信息共享制度、统计数据发布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部门统计管理职责,提高部门依法统计工作水平。
3.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综合统计职能,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以及一、二、三产业和社会发展各类统计资料,健全报表管理、资料发布以及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台帐,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加强数据质量评估,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4.加强“三上”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各三上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健全管理,明确责任,规范行为,统一流程,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规范各类统计报表、资料装订和归档管理,切实做到“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实现统计台帐标准化,做到原始纪录完整齐全,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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