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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按规划用途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利用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储备地块交付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有关辖区政府征询意见,参与编制出让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接受地块情况咨询等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测算编制年度贷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储备地块出让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储备地块收储成本审计确认后拨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并按计划从土地收益基金中增拨土地储备金。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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