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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已被依法征收或撤队转居后剩余的国有土地;
  (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九)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市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及辖区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下一年度市区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拟定实施储备的具体地块及其范围等,报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确定。
  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储备地块确定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手续,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储备地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条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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