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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17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环保、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承办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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